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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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召開會議時,應通知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依需要赴現場實地勘查或邀請有關機關或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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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7 條」的規定,在召開會議時,該委員會應通知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可以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實地勘查或邀請相關機關或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的代表列席。 範例:如果有一起公寓大廈爭議事件需要該委員會處理,根據這項法規,該委員會在召開會議時應通知當事人前來詢問他們的意見,並在需要時進行現場勘查,例如檢查該公寓大廈的設施或環境是否符合相關法規。此外,該法規還允許該委員會邀請相關的機關或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的代表參與會議,以提供更多的專業意見或解釋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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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