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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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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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第10條的規定,該基金的預算編製、執行和決算編造,應遵守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以及相關法令的規定。 根據預算法,政府機關的預算編製應詳細列示預計收入和支出,並且必須立足於國家的財政狀況、經濟運行情況和國家發展需要等因素進行合理安排。 根據會計法,對於公共基金的收支、監督和管理有相關的控制措施和程序,必須按照會計原則和相關的會計制度進行記錄和核算。 根據決算法,政府機關在年結算工作中,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決算編造,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和統計,並按照法定程序上報相關機構。 根據審計法,對於基金的預算執行和財務運作情況應進行審計,以確保其合規性和合法性。 總之,根據《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第10條的規定,該基金的預算編製、執行和決算編造應符合相關法令的規定,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等。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基金的收支合規、記錄和核算正確、預算執行情況評價准確、財務運作審計合法。
- 預算法法規
- 會計法法規
- 決算法法規
- 審計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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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