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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12.06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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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就醫就養權利及激勵士氣,並建立管理及運作機制,特制定本條例,設置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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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依警察機關組織法規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二、依消防機關組織法規執行消防救災任務之人員。 三、依海岸巡防機關組織法規執行海巡任務之人員。 四、依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規執行入出國(境)管理、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任務之人員。 五、依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規執行空中任務之人員。 六、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訓練期間執行前五款任務之人員。 七、協勤民力。
  2. 前項協勤民力人員,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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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執行勤務死亡其遺族生活之安全金。 二、執行勤務受傷、失能醫療、住院及復健之安全金。 三、執行勤務之其他生活、急難救助安全金。
  2. 前項各款安全金額、申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3. 第一項因同一事由,已申請其他同性質濟助金者,應予抵充,僅發給差額;已達本基金所定給與標準者,不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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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行政院分九年編列預算新臺幣十億元撥入本基金,第一年撥新臺幣二億元,之後八年每年撥新臺幣一億元。 二、由社會各界人士捐贈。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入。 四、本基金之其他收入。
  2. 本基金為動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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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基金設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
  2. 本基金管理會對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由主管機關訂定基金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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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管理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之首長擔任,對外代表本基金,一人為副召集人,由主管機關之副首長擔任;其餘派兼委員,由財政部次長、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副署長、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內政部移民署副署長、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副總隊長擔任,並依其本職進退;遴選之委員,分別由具有法律、經濟、金融及其他與管理會辦理事項相關領域之專業學識及經驗者擔任。
  2. 管理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且其中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3. 依第一項規定遴選之委員,每任聘期為三年,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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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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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12.0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