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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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設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
- 2.本基金管理會對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由主管機關訂定基金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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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第6條,這條法規主要規定了該基金的管理機構以及其收支、管理和運用的責任。 根據這條法規,該基金的管理機構稱為「基金管理會」,並負責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用。詳細的管理規定則由主管機關制定的基金設置管理辦法規定。這些辦法會規定基金的運作方式、基金的收入來源、基金的支出用途等。 作為範例,我們可以參考「警消基金管理辦法」(公安及消防部出台的「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员及协勤民力安全基金设立与管理办法」)的條款。該辦法中具體規定了基金管理會的組織結構、基金的收入來源、基金的支出用途等。根據這些規定,管理會需要負責確保基金的正確收入、適當的運用,並根據需要制定相關的財務規劃和報告。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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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