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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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管理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之首長擔任,對外代表本基金,一人為副召集人,由主管機關之副首長擔任;其餘派兼委員,由財政部次長、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副署長、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內政部移民署副署長、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副總隊長擔任,並依其本職進退;遴選之委員,分別由具有法律、經濟、金融及其他與管理會辦理事項相關領域之專業學識及經驗者擔任。
- 2.管理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且其中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 3.依第一項規定遴選之委員,每任聘期為三年,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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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第7條的規定: 1. 管理會的委員會成員總數為九人至十五人,包括一名召集人和一名副召集人,分別由主管機關之首長和副首長擔任,代表該基金對外。其他委員由財政部次長、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副署長、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內政部移民署副署長、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副總隊長擔任,並依其本職進退。遴選的委員則由具有法律、經濟、金融及其他與管理會辦理事項相關領域之專業學識及經驗者擔任。 2. 管理會的委員若具有同一黨籍者,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且其中任何一性別所佔的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3.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遴選的委員的任期為三年,若在聘期內因故需要改聘,則其聘期至原聘委員的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以最新的資料為基準,答案僅供參考,具體的解釋和應用請參考相關法規和準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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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