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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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行政院分九年編列預算新臺幣十億元撥入本基金,第一年撥新臺幣二億元,之後八年每年撥新臺幣一億元。 二、由社會各界人士捐贈。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及其運用之收入。 四、本基金之其他收入。
- 2.本基金為動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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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第5條的解釋如下: 1. 本基金的來源包括: a. 行政院每年從國家預算中分九年編列新台幣十億元,第一年撥款新台幣二億元,之後每年撥款新台幣一億元。 b. 來自社會各界人士的捐款。 c. 本基金的孳息收入以及其他運用上所產生的收入。 d. 其他與本基金相關的收入。 2. 本基金屬於動產基金,這表示基金的存款和資金是可以被動用的,不像固定基金那樣資金只能被用於特定目的或項目。 根據台灣行政院網站的公告,《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是於2014年4月18日公布實施的。該基金的設立旨在提供資金支援給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和協勤民力,用於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工作。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來自國家預算和社會捐款,其中的孳息收入和其他相關收入也可以用來支援基金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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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