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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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的規定,該基金的運用範圍包括: 1. 執行勤務死亡遺族生活的安全金。 2. 執行勤務受傷、失能需要醫療、住院及復健的安全金。 3. 執行勤務的其他生活急難救助的安全金。 根據該條例的第2條,前述各項安全金額、申請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具體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後,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這表示各項安全金的具體金額、如何申請以及相關事項的辦法,將會由主管機關制定並提交行政院核定或批准。 此外,該條例的第3條則規定,如果同一事件已經申請了其他類似救助金,則需要將已獲得的救助金金額與本基金所定的救助金金額進行抵扣,僅支付差額;如果已達到本基金所定的給與標準,則不再發放額外的救助金。 (參考資料: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抵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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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