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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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第3條,本條例的適用對象包括以下人員: 1. 執行警察任務的人員,根據警察機關組織法規執行警察任務的人員。 2. 執行消防救災任務的人員,根據消防機關組織法規執行消防救災任務的人員。 3. 執行海巡任務的人員,根據海岸巡防機關組織法規執行海巡任務的人員。 4. 執行入出國(境)管理、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任務的人員,根據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規執行這些任務的人員。 5. 執行空中任務的人員,根據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規執行空中任務的人員。 6. 在訓練期間執行前述任務的人員,應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7. 協勤民力。 前項所提到的協勤民力人員需由主管機關確定其身分。
- 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法規
- 人口販運名詞
-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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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