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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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就醫就養權利及激勵士氣,並建立管理及運作機制,特制定本條例,設置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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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第1條的規定,該條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的就醫就養權利,並且激勵士氣,同時建立管理和運作機制。根據這項條例,特別設置了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根據最新資料,這項條例是為了保障警察、消防、海巡、移民和空勤等人員的權益而制定的。這些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可能會面臨危險或需要醫療就養,本基金的目的就是為了提供相關的支援和保障。該基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護這些人員的權利,同時也是為了激勵其士氣,提高工作效率。該條例保障了參與本基金的範圍,即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並明確規定了非屬於相關機關的人員需要通過核准才能參加。此外,該條例還明確規定了退出相關機關後的互助關係及已繳納的互助金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例的規定,當人員離職並不再具有警察人員身分時,其與警察人員間的互助關係自動消滅,已繳納的互助金不予退還。 根據最新資料,這項條例的適用範圍包括了警察、消防、海巡、移民和空勤等人員。而在人事調動或工作調動的情況下,也有相應的規定和程序,例如根據法規,對於分立後調職至消防局的人員,其與警察人員之間的互助關係自動消滅,已繳納的互助金不予退還。此外,對於移撥或調任至海巡署等機構的人員,需要經過互助共濟委員會決議通過報經被上訴人核准,才能參加警察互助共濟。 根據最新資料,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條規定了該法的適用範圍和主管機關。根據該條例,該法適用於入出國和移民相關事務,並且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另外,根據內政部組織法和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的相應規定,內政部警政署負責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的行政事務,包括入出境許可和入出境管理等事宜。此外,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負責處理與本國人民入出境有關的事務。根據這些法規,具體涉及入出國和移民事務的相關規定和程序需要根據相關法律來執行。 根據最新資料,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第1條的規定,該條例是為了保障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的權益而制定的。這項條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這些人員的就醫就養權利,並且激勵他們的士氣。該條例還建立了管理和運作機制,並特別設置了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這項基金的用途包括補助相關機關的工作費用、進行宣導教育和研究調查、以及支出衛生保健等相關支出。根據該條例,這些基金的設置和運作需要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並且受到專門的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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