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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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公園計畫之擬訂、檢討及變更。 二、國家公園生物多樣性保育、研究及史蹟保護。 三、國家公園環境教育及生態旅遊推動。 四、國家公園土地利用規劃及經營管理。 五、國家公園事業投資、經營、監督及管理。 六、國家公園設施興建、利用及環境維護。 七、其他劃定區內國家公園法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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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公園管理處根據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準則第2條的規定,負責以下事項: 一、擬訂、檢討和變更國家公園計畫。根據國家公園法的規定,國家公園計畫是依據法律所制定的規劃,用於指導和管理國家公園的發展和保護。 二、保護國家公園的生物多樣性,進行相關研究,並保護國家公園的歷史和文化遺產。 三、推動國家公園的環境教育和生態旅遊,使遊客能夠更好地了解和欣賞國家公園的自然環境和價值。 四、規劃和管理國家公園的土地利用,包括設置不同區域的功能劃分,確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護。 五、監督和管理國家公園事業的投資和經營,確保其符合規範和目標。 六、負責國家公園設施的興建、利用和環境維護,確保國家公園的設施完善和環境的保護。 七、負責其他根據國家公園法所規定的事項。 舉個例子,對於第四項 "國家公園土地利用規劃及經營管理",管理處負責制定國家公園的土地利用規劃,確定不同區域的用途和功能劃分。例如,管理處可以根據國家公園的特點和需要,劃分休閒區、保護區、研究區等不同類型的土地利用區域,以達到保護和合理利用國家公園土地的目的。
- 國家公園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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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