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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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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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公園管理處組織準則第3條,管理處的組織架構包括一位處長和一位副處長。其中,處長職位的職務等級是簡任第十一職等,而副處長職位的職務等級是簡任第十職等。 以簡任第十一職等為例,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8條,該職等是指簡任職位的最高等級。參照參考資料《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8 條(85.10.16)》,可以了解到公務人員的等級分為簡任、薦任、委任、編任等,而簡任是其中之一。這可以作為判斷職務等級的依據。 同樣地,簡任第十職等的條款詳細規定可能需要進一步參考相關法規或法條。特殊條款可能會依據不同機關或組織的特定需求而有所不同,因此需要進一步查閱以瞭解具體內容。 以上是根據給定的參考資料進行的初步分析和解釋。由於限制了參考資料的範圍,可能無法提供完整的解釋。建議進一步查閱相關法規和相關資料以獲得更準確和詳細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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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