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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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2.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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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組織規程第5條,這條條文提到了兩個要點: 1. 本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這表示該分署內部的職稱、官等和員額將根據編制表來確定。這表明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有一份編制表,其中列明了各個職稱所對應的官等職等和員額。這份編制表可能會包括分署內的各個職位以及其相對應的官等職等和員額。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這表示各個職稱的官等職等將依據職務列等表的規定來確定。這意味著存在一份職務列等表,該表規定了不同職稱所對應的官等職等。根據這個規定,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將根據職務列等表來確定各個職稱的官等職等。 備註:根據問題的描述,並沒有提到具體的編制表或職務列等表的資料,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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