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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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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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11條的規定,在該法施行之前,原本被核准登記且未具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派用人員可以繼續留任原職稱和官等的職務,直到離職為止。這意味著即使這些人沒有符合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他們仍然可以保留原有的職位直到離職。
立法沿革 1 版
(0980522 制定)
本法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立法理由本會現職派用人員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於八十七年一月配合機關改制為任用機關,辦理現職留用在案,爰參酌現行本會組織規程第十七條條文,准其繼續以原職稱、原官等留用至離職為止,俾維護其權益,以安定人事。
-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法規
- 審定名詞
(0980522 制定)
本會現職派用人員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於八十七年一月配合機關改制為任用機關,辦理現職留用在案,爰參酌現行本會組織規程第十七條條文,准其繼續以原職稱、原官等留用至離職為止,俾維護其權益,以安定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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