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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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已派充之本會委員及巡迴監察員,於本法施行後依第三條規定委員任命之日視為任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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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12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派充之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及巡迴監察員,在本法施行後根據第三條的規定進行委員的任命日視為任期已屆滿。 參考資料:《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根據該法第12條的規定,本法施行後已派充的委員和巡迴監察員的任期屆滿的起始日是根據第三條的規定進行委員的任命的日期。舉例來說,如果法律施行後的第三條指定委員的任命日期是2023年1月1日,那麼在這之前已經派充的委員和巡迴監察員的任期將被視為屆滿。
立法沿革 1 版
(0980522 制定)
本法施行前已派充之本會委員及巡迴監察員,於本法施行後依第三條規定委員任命之日視為任期屆滿。
立法理由明定本會現任委員及巡迴監察員任期之過渡條文,依本法規定本會不再置巡迴監察員,相關職權由本會委員負責。
- 第三條條文
-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第 3 條條文
(0980522 制定)
明定本會現任委員及巡迴監察員任期之過渡條文,依本法規定本會不再置巡迴監察員,相關職權由本會委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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