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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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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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第6條,本法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具體來說,行政院會發布一份命令,規定本法什麼時候生效並開始實施。根據這項法條,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的施行日期不是由該法條自身決定,而是由行政院以命令制定。在該命令生效之前,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尚不生效。這意味著實施這項法律的具體時間還需要行政院的指示。
立法沿革 1 版
(1020806 制定)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法之施行日期。 二、配合募兵制實施,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停止徵集服常備兵役現役年次前之役齡男子,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應服替代役,為期一年。」亦即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的役男,於募兵制轉型期間,若未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常備役者,須服替代役一年,面對大量由常備役轉服替代役之役男,內政部役政署確有維持中央三級機關規模之需,以維護替代役役男服役權益。又募兵制一○三年正式啟動,未來役男仍需服四個月軍事訓練役,內政部役政署仍需辦理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及徵集入營等役政業務,故俟替代役制度階段性任務結束後,內政部役政署組織再適時檢討調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法之施行日期。 二、配合募兵制實施,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停止徵集服常備兵役現役年次前之役齡男子,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應服替代役,為期一年。」亦即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的役男,於募兵制轉型期間,若未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常備役者,須服替代役一年,面對大量由常備役轉服替代役之役男,內政部役政署確有維持中央三級機關規模之需,以維護替代役役男服役權益。又募兵制一○三年正式啟動,未來役男仍需服四個月軍事訓練役,內政部役政署仍需辦理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及徵集入營等役政業務,故俟替代役制度階段性任務結束後,內政部役政署組織再適時檢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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