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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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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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第 5 條規定:「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根據這條法規,在內政部役政署內的各職稱官等和員額是以編制表來確定的。這表示內政部役政署需要根據其業務需求和組織架構,制定一份編制表來明確各職稱的官等和員額。該編制表被視為指導人事配置和管理的依據。根據此法條,內政部役政署可以通過制定編制表來確保組織內職稱的官等職等和員額的適當分配。
立法沿革 1 版
(1020806 制定)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之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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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806 制定)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之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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