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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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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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第4條,內政部役政署設有主任秘書,該職務列在簡任第十一職等。這表示主任秘書的職位等級為簡任第十一職等,代表該職位具有相應的職權和責任。
立法沿革 1 版
(1020806 制定)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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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806 制定)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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