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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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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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第 3 條,內政部役政署設有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並且設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根據此法條規定,內政部役政署的組織架構包括署長和副署長的職位設置,並且指定了他們的職位等級。根據最新的資料,例如《中華民國內政部役政署組織規程》,內政部役政署的署長應為行政院職位評議委員會委員,並由行政院任命,而副署長則由署長指派兼任。
立法沿革 1 版
(1020806 制定)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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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806 制定)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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