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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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原住民身分與原住民族之認定、部落之核定、原住民族自治與原住民族國際交流之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三、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保存與傳承及傳播媒體之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四、原住民健康促進、社會福利、工作權保障、就業服務、法律服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原住民族經濟、觀光、產業、金融服務、住宅、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基礎建設與傳統智慧創作保護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規劃、管理及輔導。 六、原住民族土地、海域、自然資源及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之調查、規劃、協調、保護、利用、管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研究、調查、諮商、規劃、協調、公告、權益回復及糾紛處理。 七、所屬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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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以下事項: 一、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例如,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制定並協調各項原住民族相關政策、制度和法規,以推動原住民族事務的發展。 二、原住民身分與原住民族之認定、部落之核定、原住民族自治與原住民族國際交流之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例如,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評估和確定個人的原住民身分,核定各部落的地位,並計劃和推動原住民族的自治和國際交流。 三、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保存與傳承及傳播媒體之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例如,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規劃並推動原住民族的教育、文化、語言保存和傳承,並協調和推動相關的傳播媒體。 四、原住民健康促進、社會福利、工作權保障、就業服務、法律服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例如,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規劃和推動原住民健康促進、社會福利、工作權保障、就業服務和法律服務,以確保原住民族的權益。 五、原住民族經濟、觀光、產業、金融服務、住宅、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基礎建設與傳統智慧創作保護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規劃、管理及輔導。 例如,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規劃和推動原住民族的經濟、觀光、產業、金融服務、住宅和部落基礎建設,同時也負責保護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創作,并管理和輔導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六、原住民族土地、海域、自然資源及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之調查、規劃、協調、保護、利用、管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研究、調查、諮商、規劃、協調、公告、權益回復及糾紛處理。 例如,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調查、規劃、協調、保護、利用和管理原住民族的土地、海域、自然資源,以及保護和回復原住民族的傳統知識和生物多樣性。同時,也負責研究、調查、諮詢、規劃、協調、公告和處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中的權益問題和糾紛。 七、所屬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例如,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監督、協調和推動所屬的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機構的工作。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事項。 例如,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處理其他與原住民族有關的事項。 以上內容參考資料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
立法沿革 1 版
(1030114 制定)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原住民身分與原住民族之認定、部落之核定、原住民族自治與原住民族國際交流之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三、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保存與傳承及傳播媒體之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四、原住民健康促進、社會福利、工作權保障、就業服務、法律服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原住民族經濟、觀光、產業、金融服務、住宅、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基礎建設與傳統智慧創作保護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規劃、管理及輔導。 六、原住民族土地、海域、自然資源及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之調查、規劃、協調、保護、利用、管理,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研究、調查、諮商、規劃、協調、公告、權益回復及糾紛處理。 七、所屬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權限職掌。
- 原住民名詞
- 核定名詞
- 工作權名詞
明定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權限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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