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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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之;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擔任,且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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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原住民族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如下: - 主任委員一人,由原住民擔任,且是特任職位。 - 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兩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也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 其中,副主任委員必須有兩位由原住民擔任,且職務也列簡任第十四職等,這兩個職位必須由具有原住民身分的人擔任。 這表示原住民族委員會的重要職位應由原住民擔任,以確保原住民族的代表能夠參與並參與領導組織的工作。 這些規定可以從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的文本中得到,並且具有確保原住民族的代表性和參與性的目的。
立法沿革 2 版
(1030114 制定)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原住民擔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原住民擔任,且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原住民身分。
立法理由明定原住民族委員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1131213 修正)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之;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擔任,且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原住民名詞
- 比照名詞
明定原住民族委員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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