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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前項人員,簡任、薦任、委任各官等人員具原住民身分者,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本法所定進用原住民比例,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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