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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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2.前項人員,簡任、薦任、委任各官等人員具原住民身分者,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本法所定進用原住民比例,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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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6條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的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及員額,需要另行以編制表定之。根據此法第6條第2項,簡任、薦任、委任各官等人員具原住民身分者,其人數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如果現有員額未達到這個比例,則須等待非原住民公務人員的職位出缺後,再行進用原住民補足比例。 參考資料: - 「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原住民族委員會。[網址](https://www.apc.gov.tw/portal/docDetail.html?CID=9FAFE5953D4AB901&detail=Y)。 根據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原住民族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和職掌等事項予以規定。根據該法第6條,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及員額需要另行以編制表定。此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簡任、薦任、委任各官等人員具原住民身分者,在員額配置上應不低於百分之六十。當現有員額未達到這個比例時,須等待非原住民公務人員的職位出缺後,再行進用原住民以補足比例。
立法沿革 1 版
(1030114 制定)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人員,簡任、薦任、委任各官等人員具原住民身分者,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本法所定進用原住民比例,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補足。
立法理由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第一項再予重申。 二、第二項具體明列各官等任用原住民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補足。
- 原住民名詞
- 俟名詞
- 非名詞
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第一項再予重申。 二、第二項具體明列各官等任用原住民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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