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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處務規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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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處務規程第16條的規定,地政司下設了十三個科,分別是地籍科、地價科、地權科、地用科、測量科、方域科、土地登記科、不動產交易科、公地行政科、土地使用編定管制科、土地重劃科、區段徵收科和地政資訊作業科。每個科的職掌如下: 一、地籍科:負責地籍制度的研究、地籍清理計畫的制定與推行、地籍資料的管理和監督、地籍資料庫管理法規的制定和解釋、地目等則制度的業務等。 二、地價科:負責平均地權制度的策劃和推行、土地及土地改良物的估價、土地稅標準的制定和減免事項、不動產估價師和政府機關估價人員的輔導和管理等。 三、地權科:負責地權政策的規劃和推動、地權法令的制定和解釋、私有土地移轉妨礙的基本國策制止、私有土地的最小面積限制和私有土地的面積最高額的審核和督導等。 四、地用科:負責土地徵收計畫的策劃和督導、土地徵收法令的制定和解釋、土地徵收案件的審核、土地徵收使用的檢查和督導等。 五、測量科:負責土地測量的規劃和督導、測量成果的管理和維護、土地測量資料的統計和分析、測量業的輔導和管理等。 六、方域科:負責全國疆界和行政區域的規劃和勘測、領海基點和基線的規劃和勘測、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礁層範圍的規劃和勘測、國界和行政區域的界限的管理和維護等。 七、土地登記科:負責土地建物登記政策的策劃和推動,土地建物登記法規的制定和解釋,土地建物登記業務的規劃和督導等。 八、不動產交易科:負責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和不動產經紀人的管理和輔導,相關法規的制定和解釋等。 九、公地行政科:負責公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政策的規劃和法令的制定和解釋等。 十、土地使用編定管制科:負責非都市土地法令的制定和解釋,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和管制的規劃和督導等。 十一、土地重劃科:負責土地重劃計畫的核定和推動,相關法令的制定和解釋等。 十二、區段徵收科:負責區段徵收計畫的核定和推動,相關法令的制定和解釋等。 十三、地政資訊作業科:負責地政業務的電腦化,地政資訊的管理和維護,土地基本資料庫的建立和維護等。 以上是根據內政部處務規程第16條的規定,對地政司各科的職掌進行的逐條釋義。 參考資料:內政部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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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處務規程第 16 條規定:「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處務規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