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處務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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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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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處務規程第 3 條,內政部設有民政司、戶政司、役政司、社會司、地政司、總務司、秘書室、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人口政策委員會、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政黨審議委員會、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資訊中心等單位,各單位分別負責內政部組織法及規定範圍內相關業務的處理。 根據內政部網站提供的最新內政部處務規程(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09.pdf),可以找到對應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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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