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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處務規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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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處務規程第 3 條,內政部設有民政司、戶政司、役政司、社會司、地政司、總務司、秘書室、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人口政策委員會、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政黨審議委員會、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資訊中心等單位,各單位分別負責內政部組織法及規定範圍內相關業務的處理。 根據內政部網站提供的最新內政部處務規程(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09.pdf),可以找到對應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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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處務規程第 3 條規定:「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處務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