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處務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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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事權責如下: 一、計畫方案之審議。 二、出(列)席各種法規審查及重要會議。 三、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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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處務規程第4條規定,各單位根據其業務的繁簡程度,可以設置四至十四個科室。這表示各單位在組織架構上可以根據業務需求彈性調整科室的數量。例如,內政部下屬的某個司處,根據其業務的複雜性和規模大小,可以設置四個科室,或者根據需要設置十四個科室。此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內政部的組織架構能夠有效應對各項業務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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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