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處務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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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設下列司、處、中心: 一、綜合規劃司,分七科辦事。 二、民政司,分六科辦事。 三、戶政司,分五科辦事。 四、地政司,分十科辦事。 五、宗教及禮制司,分五科辦事。 六、合作及人民團體司,分五科辦事。 七、役政司,分六科辦事。 八、資訊服務司,分七科辦事。 九、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十一、政風處,分三科辦事。 十二、會計處,分六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四、法制處,分五科辦事。 十五、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分十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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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處務規程第5條的規定,部長負責綜理部務,並指揮和監督所屬機關和職員。次長協助部長處理部務。其他各級主管則負責指揮和監督所屬職員在其主管業務或按照命令辦理事項。這意味著部長和次長具有較高的權限,可以指揮和監督所屬機關和職員,其他主管人員也有權指揮和監督所屬職員在自己的業務範圍內辦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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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