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處務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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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審議及協調。 二、施政計畫、重要政策之追蹤、管制及績效評核。 三、研究發展、服務品質工作之規劃、推動及考核。 四、國際人權公約、涉外經貿業務之聯繫、協調及推動。 五、國家與公共安全業務綜整及人力動員準備業務之推動。 六、部務會報及重要會議之籌辦。 七、立法院、監察院各種議案之協調、分辦、彙整及聯繫。 八、輿情蒐集與處理、新聞發布、媒體聯繫及政策宣導。 九、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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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處務規程第6條的規定,內政部各單位在辦理業務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於本部執行法令有關事實認定之案件或行政院授權事項,應遵照本部的職權處理。 二、各單位在核釋內政法規疑義時,原則上應先會商有關單位(機關)核釋意見後,再簽會法規委員會。 三、各單位在有互相聯繫的事務時,應由主辦單位與相關單位會商辦理,如果意見不同,應向部或次長陳請裁奪。 四、各單位在制定(訂定)及修正法規時,應與相關機關協商擬訂,並送交法規委員會審查後,再提送部務會報審議。但如果情形特殊經簽請部或次長核定,則可以免送法規委員會審查或免提部務會報審議。 以上是內政部處務規程第6條的規定內容及相關解釋,依照最新的內政部處務規程來說明。根據該條文,內政部各單位在執行職務時應遵守相應的規定。例如,對於案件的事實認定和內政法規的疑義解釋,原則上應該先與相關單位會商,再經過法規委員會的審查。此外,各單位在互相聯繫的事務中,如果意見不一致,應由主辦單位與相關單位進行會商,最終需要向部或次長陳請裁奪。最後,制定或修正法規時,應與相關機關進行協商,並經過法規委員會及部務會報的審查。當然,如果情況特殊並經部長或次長核定,則可以免去法規委員會的審查或部務會報的審議。 以上是對內政部處務規程第6條的解釋,並提供了該條條文的相關資料作為參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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