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處務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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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選舉罷免、政黨、政治獻金、遊說、就職宣誓政策、制度、法規與計畫之擬(訂)定、解釋及執行。 二、地方行政區劃規劃與調整之輔導、區域合作之推動及爭議之協調。 三、地方機關組織之規範、地方自治之監督、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間爭議之協調及處理。 四、地方立法機關業務之輔導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之規範。 五、地方政府辦公廳舍、調解行政與公共造產之推展、獎勵及村里業務輔導。 六、遊說管理及民意代表名籍之管理、督導。 七、政黨備案、政黨黨務與財務之輔導及政黨處分案件之蒐證、移送。 八、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法規之擬(訂)定、解釋、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及國家紀念館業務之監督、輔導。 九、清除威權象徵之規劃、推動、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之修正及解釋、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之會務與有關被害者生命、人身自由受侵害之賠償及名譽回復業務之監督、輔導。 十、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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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處務規程第7條的規定,各單位在與其他單位有關的對外接洽事項中,應事前進行洽商,並在事後分別通知相關單位。這條規定強調了單位間的協調與合作,確保對外接洽的事項能夠順利進行並及時通知相關單位。例如,若某內政部單位需要與外交部進行合作,應在接洽前與外交部協商事宜,並在接洽後向外交部通知相關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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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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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