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處務規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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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戶籍政策、制度、法規與計畫之規劃、擬(訂)定、解釋及執行。 二、國籍政策、制度、法規與計畫之規劃、擬(訂)定、解釋及執行、國籍取得及變更案件之審議。 三、戶口調查統計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執行、戶籍人口統計之整理、製表、編撰及供應。 四、地方政府執行戶政業務之督導與績效考核、戶政人員培育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五、戶政作業需求規劃、戶籍資料與親等關聯資料之管理、維護及提供。 六、交友服務消費者保護之規範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戶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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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處務規程第8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兩點解釋: 1. 對於召集其他單位參與的會議,該單位應將會議紀錄提交部門主管與次長審閱後,再分送相關單位或機關。 2. 如果某單位代表本部出席其他機關召集的會議,該代表應在事前尋求本部的指示,並在會議結束後提交會議情形的報告,如果會議的結論與指示不符,代表應立即聲明保留意見,返回本部後再尋求指示並作出答覆。 參考資料:內政部處務規程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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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