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處務規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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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土地、平均地權政策與制度、土地行政法規與計畫之規劃、擬(訂)定、解釋及執行。 二、國土測繪、土地與建物測量、登記與地籍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地價與不動產估價之規劃、管理及督導。 四、地權、耕地租賃與公地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土地徵收、區段徵收、土地重劃制度之規劃、推動、督導及案件之審議。 六、不動產交易制度之規劃、推動及不動產服務業之輔導、管理。 七、全國疆界及海域權利範圍之規劃、勘測、地圖管理及標準地名之審議、督導。 八、地政資訊作業需求調查、推動及地政資料之建立、管理、督導、安全維護及流通管制。 九、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有關回復被害者財產所有權業務之監督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地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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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處務規程第9條的規定: 1. 法律及上級機關或本部發布的法規命令,可以由法規委員會或各單位根據實際需要進行編印,並分送各單位和相關機關、單位參考。這些法規命令若不屬於本部主管的法令且與各單位無關,會由法規委員會管理。 2. 法規委員會應該編輯內政法規的總目錄,並將其分送各單位和相關機關參考。 舉個與此法條有關的例子,當內政部發布一個法規命令,例如關於地方政府組織調整的政令,根據第1項的規定,內政部可以讓法規委員會進行編印,並將其分發給各地方政府單位參考。此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法規委員會應該編輯內政法規的總目錄,以便各單位和相關機關可以查閱相關的法規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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