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團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檢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檢具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書,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主管機關為瞭解財團法人之狀況,得隨時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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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檢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檢具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書,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主管機關為瞭解財團法人之狀況,得隨時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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