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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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檢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檢具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書,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主管機關為瞭解財團法人之狀況,得隨時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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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16條的規定,財團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向主管機關提交年度預算書和業務計畫書。而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則需要提交年度決算和業務執行書,以供主管機關核備。主管機關有權隨時要求財團法人提出業務和財務報告,并且可以派員進行查核。 根據我所瞭解的資料,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財團法人的財務狀況和業務執行的透明度。主管機關需要定期收到相關報告,以便評估財團法人的運作情況並做出相應的監督和管理。如果財團法人無法遵守這項規定,主管機關可能會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或其他必要的措施。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內政業務財團法人在一個年度結束後沒有提交年度決算和業務執行書給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該財團法人補交有關文件,並且派員進行查核以確認其財務和業務的真實情況。如果財團法人拒絕合作或提供虛假的資料,主管機關可能會考慮採取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例如罰款或吊銷其許可證。 以上是根據現行法規及資料所能提供的解釋,具體情況還需考慮其他相關法律和規定的應用。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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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