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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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2條的解釋,該準則所指的財團法人是指從事民政、戶政、役政、社會、地政、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營建、警政、消防業務及其他有關內政業務的財團法人。這些財團法人是為了提供內政業務相關的資源或服務而成立的獨立法人。根據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2條的規定,這些財團法人必須符合該準則所列明的業務範疇。在這方面的參考資料是"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本身,其中對於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的概念及範圍作了明確的解釋。例如,在民政業務方面,財團法人可以是為了提供民政相關服務而成立的法人組織,比如社會福利機構等。這些資料可以從公告或相關政府網站上查閱。
- 法人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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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