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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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 3 條,財團法人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業務有關之處、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這表示財團法人的監督由相應的政府機關負責,例如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這些政府機關對於財團法人的業務進行監督,以確保其正常運作和達成相應的目標。例如,如果某個財團法人在直轄市設立,則該財團法人的主管機關就是直轄市政府。他們將負責監督該財團法人的活動和業務。請注意,這些解釋僅為理解與參考,具體法律解釋仍需依據相關的法律文件和司法判決。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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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