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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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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業務有關之處、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 3 條,財團法人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業務有關之處、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這表示財團法人的監督由相應的政府機關負責,例如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這些政府機關對於財團法人的業務進行監督,以確保其正常運作和達成相應的目標。例如,如果某個財團法人在直轄市設立,則該財團法人的主管機關就是直轄市政府。他們將負責監督該財團法人的活動和業務。請注意,這些解釋僅為理解與參考,具體法律解釋仍需依據相關的法律文件和司法判決。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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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 3 條規定:「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業務有關之處、局,在縣 (市) 為縣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