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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團法人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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