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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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應在其特定名稱之上冠以「財團法人」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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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6條,財團法人在其特定名稱之上,應冠以「財團法人」的名義。這意味著財團法人在名稱上必須包含「財團法人」這個字樣。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明確識別財團法人的法律身分和組織形式。例如,如果一個財團法人的名稱是「XX基金會」,則其正確的名稱應為「財團法人XX基金會」。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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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