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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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7條規定,設立財團法人應先依據捐助章程設置董事,然後由董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再依法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如果是以遺囑捐助方式設立財團法人,則前項的申請許可由遺囑執行人代為辦理。 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管理及 監督確立準則》(以下簡稱監督準則),這些法條的內容是針對設立財團法人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明確的規定。其參考資料為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最新版為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修訂日期為中華民國88年2月9日。根據這些法條,財團法人的設立程序包括:先依據捐助章程設置董事,再由董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最後依法向法院聲請登記。當以遺囑捐助的方式設立財團法人時,則由遺囑執行人代為申請許可。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捐助人計劃以遺囑的形式設立一個財團法人,他可以在遺囑中明確指定由哪個人來擔任遺囑執行人,並由該執行人代表他依法辦理設立程序,包括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聲請登記。 監督準則的訂定旨在保護公眾利益,確保財團法人的設立程序合法合規,並確保其組織和管理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遺囑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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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