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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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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室主任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關於本組(室)業務有關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三、關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事項。 四、關於所屬人員考之擬議事項。 五、關於依照本署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逕行處理事項。 六、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及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第 17 條規定組長、室主任的權責包括以下六個項目: 一、策劃、督導和改進主管業務的事項。 二、主持和參加本組(室)業務相關的會議事項。 三、指揮和監督所屬人員執行職務的事項。 四、提出所屬人員考核的擬議事項。 五、根據內政部營建署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的要求進行處理事項。 六、辦理署長、副署長交辦的重要公文和草擬事項。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第 17 條的規定,組長、室主任負責策劃、督導和改進主管業務,這包括提出相關的改進建議和措施。此外,他們還需要主持和參加相關的會議,包括對所屬人員的指導和監督,確保他們執行職務的情況符合要求。組長、室主任還需要提出對所屬人員進行考核的擬議事項,以確保他們的工作表現符合要求。根據內政部營建署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的要求,組長、室主任需要處理一些直接指定的事項。此外,他們還需要負責辦理署長、副署長交辦的重要公文和草擬事項。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第 17 條,組長、室主任有著多項重要的權責。他們需要在主管業務方面進行策劃、督導和改進工作,並提出改進意見。同時,他們還需要主持和參加相關的會議事項,並指揮和監督所屬人員的工作。此外,他們也需要提出對所屬人員的考核建議,以及處理根據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要求的事項。最後,他們還需要負責辦理署長、副署長交辦的重要公文和草擬事項。而資料方面,可參考內政部營建署相關辦事細則和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以了解更詳細的規定和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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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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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第 17 條規定:「組長、室主任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關於本組(室)業務有關會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