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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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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營建重大決策建議事項。 二、關於各組室業務之督導策進及法規研訂、修正、解釋、協調事項。 三、關於各組室文稿之綜及文書處理,檔案管理之督導事項。 四、關於重要會議之籌辦事項。 五、關於業務研究發展及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第16條,主任秘書具有以下權責: 一、對營建重大決策提出建議事項。 例如,當營建署需要做出重大決策時,主任秘書可以提供相關的建議意見,幫助署長或副署長做出正確的決策。 二、監督並協調各組室業務的執行,以及制定、修正、解釋和協調相關的法規。 例如,主任秘書要確保各組室按照相應的法規進行工作,並且協調不同組室之間的業務,以確保工作順利進行。 三、審核並處理各組室的文稿,盡責檔案管理。 主任秘書負責審核各組室的文件,確保文件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此外,也負責監督並指導檔案管理工作,確保檔案得以妥善保存。 四、籌辦重要會議。 主任秘書負責籌辦署內的重要會議,包括會議的安排、材料的準備和紀錄的保存等。 五、策劃並督導業務研究發展,以及考核業績。 主任秘書負責策劃並督導署內的業務研究和發展工作,同時也要負責監督並評估署內人員的業績。 六、處理署長或副署長指派的事項。 主任秘書負責處理署長或副署長交辦的工作事項,確保這些事項能夠順利執行。 以上就是根據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第16條所給出的主任秘書的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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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第 16 條規定:「主任秘書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營建重大決策建議事項。 二、關於各組室業務之督導策進及法規研訂、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