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署長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營建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關於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四、關於各種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五、關於署長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第 15 條,副署長的權責如下: 一、負責研議營建重大決策事項,例如制定重要方針、政策,並參與相關決策過程。 二、負責營建業務的監督和指導事項,包括監督各項工程的執行情況,指導業務改進和提升。 三、審核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並代署長做出相應的決策。 四、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包括內部會議、與其他部門或機構的會議,以及相關研討會。 五、負責處理和執行署長交辦的事項,包括與其他部門的協調合作和處理各項事務。 這些權責是根據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第 15 條所明確規定的。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副署長在履行職務時能夠有效地參與和負責相關的營建業務,並確保內政部營建署的順利運作和決策的透明度。 參考資料: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