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長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本署政策之研議、工作計畫方案之擬定事項。 二、關於本署法令規章之研訂、修正、廢止、核釋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四、關於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及考核事項。 五、關於所屬九職等以下人員之依法任免、調遷、獎懲事項。(主計人事人員除外) 六、關於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七、關於部次長交辦事項。
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第 14 條明確了署長的權責事項,主要包括: 一、研議本署政策的擬定和工作計畫方案。 例子:根據這一權責,署長可以參與並討論制定關於營建署的政策,例如制定建築規範或城市規劃方案。 二、研訂、修正、廢止、核釋本署法令規章的擬議事項。 例子:根據這一權責,署長可以提出修改或廢止現行的營建署法令規章,或者解釋法令規章的相關問題。 三、執行上級重要命令以及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例子:根據這一權責,署長需確保營建署的工作符合上級機關的要求,必要時向上級機關提出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 四、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的工作和考核事項。 例子:根據這一權責,署長負責指揮和監督營建署所屬各單位的工作,並對其進行考核。 五、依法任免、調遷、獎懲九職等以下人員(主計人事人員除外)的事項。 例子:根據這一權責,署長負責進行九職等以下人員的任免、調遷和獎懲等相關事項。 六、主持或參加重要會議的事項。 例子:根據這一權責,署長可以主持或參加與營建署相關的重要會議,例如與其他部門或機構的會議。 七、處理部次長交辦的事項。 例子:根據這一權責,署長需要處理部次長交辦給營建署的事項,並進行相應的決策或行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