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委員、技正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工作計畫及重要方案之研訂審議事項。 二、關於營建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三、關於法規之整理及編纂事項。 四、關於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五、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第19條明確規定了專門委員、技正的權責範圍,包括工作計畫及重要方案的研訂審議、營建技術性及專門問題的研究審議、法規的整理及編纂、業務改進的建議,以及長官交辦的事項。根據營建署辦事細則第19條的規定,專門委員、技正在這些範疇內負責專業研究、審議和建議工作。例如,在工作計畫及重要方案的研訂審議事項中,專門委員、技正可以參與討論並提供專業意見,協助營建署制定工作計畫和重要方案。此外,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的相關資料,專門委員、技正也可以參與專業研究和法規的整理編纂工作,為營建署的業務改進提供建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