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長依其職掌,處理左列各事項: 一、關於本科計畫方案、工作報告之擬議編製事項。 二、關於本科法令疑義、解釋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本科業務之策劃改進事項。 四、關於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事項。 五、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第20條,科長有以下職掌: 1. 擬議編製本科計畫方案和工作報告。 2. 擬議解釋本科法令的疑義。 3. 策劃改進本科業務。 4. 指導監督所屬人員和進行考核。 5. 執行長官交辦的事項。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網站上的「組織規程」(https://www.cpami.gov.tw/chinese/information2.aspx?site_content_sn=342),第20條的項目解釋如下: 1. 本科計畫方案和工作報告的擬議編製是指科長負責提出營建署的計畫和工作報告,如年度計畫、案件處理方針等。 2. 本科法令疑義解釋的擬議事項是指科長有權提出對於營建署所適用的法令的疑義和解釋,如解釋某一條款的涵義或適用範圍。 3. 本科業務的策劃改進事項是指科長負責制定改進營建署業務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等相關事項。 4. 指導監督所屬人員和進行考核事項是指科長需要指導和監督所屬人員的工作並進行評估和考核。 5. 長官交辦事項是指科長需要執行營建署長官交辦的任務。 參考資料: - 內政部營建署網站:https://www.cpami.gov.tw/ - 內政部營建署組織規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