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視察、科員處理公務,以其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第21條,秘書、視察、科員在處理公務時,應根據其承辦業務範圍負責任。具體而言,秘書、視察、科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確保其承辦業務的適切執行,並確保所執行的公務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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