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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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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副處長襄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監督執行。 二、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三、文稿之複及代判。 四、新聞稿之審核及發布。 五、授權及交辦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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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13條,本處副處長負責如下事項: 1. 監督和執行工作計畫。 參考資料: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13條。 2. 出席或主持各項會議。 參考資料: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13條。 3. 複核並代判文稿。 參考資料: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13條。 4. 審核並發布新聞稿。 參考資料: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13條。 5. 處理授權及交辦事項。 參考資料: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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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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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 13 條規定:「本處副處長襄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監督執行。 二、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三、文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