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副處長襄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監督執行。 二、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三、文稿之複核及代判。 四、新聞稿之審核及發布。 五、授權及交辦事項之處理。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13條,本處副處長負責如下事項: 1. 監督和執行工作計畫。 參考資料: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13條。 2. 出席或主持各項會議。 參考資料: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13條。 3. 複核並代判文稿。 參考資料: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13條。 4. 審核並發布新聞稿。 參考資料: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13條。 5. 處理授權及交辦事項。 參考資料: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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