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秘書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事項。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事項。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事項。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授權及交辦事項之處理。
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 14 條規定了本處秘書的權責,包括擬編工作計畫、綜核文稿、協調單位業務、管理行政事務、籌備、出席或主持會議,以及處理授權和交辦事項。根據該條規定,秘書負責協助處長和副處長處理各項業務。 參考資料: - 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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