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主管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關於本單位有關會議之主持或出席。 三、關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事項。 四、關於本處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逕行處理事項。 五、關於所屬人員之監督、考核事項。 六、重要公文擬辦事項。 七、授權及交辦事項之處理。
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 15 條的內容主要涉及各單位主管的權責。根據該條規定,單位主管的權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關於主管業務的策劃、督導和改進事項; 2. 關於本單位有關會議的主持或出席; 3. 關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的指揮和監督事項; 4. 關於本處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的逕行處理事項; 5. 關於所屬人員的監督和考核事項; 6. 重要公文的擬辦事項; 7. 授權及交辦事項的處理。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第 15 條的這些內容,單位主管負責策劃、督導和改進主管業務,以確保該部門的正常運作。此外,單位主管還需要主持或出席相關會議,以便充分了解並參與討論事務。同時,單位主管也承擔指揮和監督所屬人員的責任,確保他們的工作任務能夠順利執行。此外,單位主管還負責處理重要公文的起草和處理授權及交辦事項。所有這些權責都有助於確保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的有效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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