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處長綜理處務,副處長襄理處務並設左列各課、室及人事、會計人員: 一、企劃經理課。 二、工務建設課。 三、觀光遊憩課。 四、保育研究課。 五、解說教育課。 六、秘書室。 七、人事管理員。 八、會計員。
這項法規是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的辦事細則第3條,明確列舉了該管理處所設置的各課、室及人事、會計人員。根據這個法規,該處包括企劃經理課、工務建設課、觀光遊憩課、保育研究課、解說教育課、秘書室、人事管理員和會計員。這些部門的職責是協助處長和副處長處理相關事務,以確保墾丁國家公園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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