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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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請頒本部專業獎章之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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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 17 條規定,當符合條件的人身故後,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的繼承順序之親屬可代表該人接受獎章。具體而言,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以及祖父母。若符合這些身份的人不存在或已死亡,則可由下一順序的親屬領取獎章。這些規定可藉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及遺產繼承法等法律來確認適用。因此,如果某人具備符合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 17 條的條件,其配偶或依民法規定的相應順序之親屬便可代表他接受獎章。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條文
- 民法 第 113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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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