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對地政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內政專業獎章: 一、對協助推行或執行土地政策,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宣揚我國土地改革成就,促進國際合作關係,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地政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其他有關地政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6條的規定,內政專業獎章可頒給對地政業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 一、對協助推行或執行土地政策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宣揚我國土地改革成就,促進國際合作關係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地政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其他有關地政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 根據內政部公告的「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相關資料,這項獎章的頒給對象是在地政業務上有特殊貢獻或成就的人。這些貢獻或成就可以包括協助推行或執行土地政策、宣揚國內土地改革成果並促進國際合作、對地政問題的研究發展有重大貢獻,以及在其他地政業務方面有特殊或重大貢獻。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位地政專業人士在土地政策推行上提出了創新的方案,並成功促使該政策的實施,這樣的貢獻就可以被視為重大貢獻,符合第一項的要求。另外,如果有一位地政專業人士在國際間宣揚我國土地改革成就並促進國際合作,也可以被認定為具有重大貢獻的情形,符合第二項的要求。 此外,對於地政問題的研究發展也可能是評選的依據之一,例如有一位地政專業人士在地政學術界提出了影響深遠的理論或研究成果,對地政學科的發展有著重大貢獻,也可以符合第三項的要求。 最後,第四項的要求是指如果某位地政專業人士在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的領域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例如在地政規劃、土地使用管理等方面有著突出表現或專業成就,也可以符合該項的要求。 綜上所述,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6條的規定,用於表彰在地政業務上有重大貢獻或成就的專業人士,包括推行土地政策、宣揚土地改革成就、地政問題研究發展及其他有關地政業務的特殊或重大貢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