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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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政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內政專業獎章: 一、對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之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其他有關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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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5條所規定,社政業務對於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獲得內政專業獎章: 一、對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之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例如,一位社政部的官員在推動某項合作事業的發展和擴大時,取得了突出的成果並對該合作事業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這樣的貢獻可以是指在政策制定、資源配置、執行協調等方面所作出的具體成效和貢獻。 二、對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舉例來說,一位研究人員在合作事業或人民團體的問題研究上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為相關領域的研究和實踐帶來了重大的貢獻。這可能包括在調查研究、政策分析、制度設計等方面做出的創新性成果,能夠提供研究方向和政策制定上的重要參考。 三、對其他有關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 舉例來說,一位專業人士在合作事業或人民團體的其他相關業務上有特殊技能或專業知識,並且對該領域的發展和改進做出了重要的貢獻。這可以是指在培訓指導、政策諮詢、法律專業等方面所作出的特殊貢獻,能夠提供有價值的專業支持和建議。 總之,內政部專業獎章的頒發對象是在社政業務上對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有重大貢獻、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或其他有關業務方面具有特殊或重要貢獻的人士。詳細的評選和頒發程序可能需要參考相關內政部的文件,以了解具體的評選標準和頒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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