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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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對警政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內政專業獎章: 一、對警政業務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促進國際間警政聯繫及合作,具有重大貢獻。 三、冒險犯難偵破重大刑案,對社會治安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警政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五、對其他有關警政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
- 2.警察人員除功績卓著、情形特殊或領有一等一級警察獎章者外,應先請頒警察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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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8條,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警政業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 對警政業務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 例如,在打擊犯罪方面,警察人員設計了一個全新的策略,成功地減少了該地區的犯罪率。這項貢獻被認為是對警政業務的推展具有重大影響。 2. 對促進國際間警政聯繫及合作,具有重大貢獻。 舉例來說,警察人員積極參與國際警方合作活動,促進了不同國家間的警政聯繫和資訊分享。這項貢獻被認為是對國際間警政聯繫及合作的重要貢獻。 3. 冒險犯難偵破重大刑案,對社會治安具有重大貢獻。 例如,一位警察人員在執行任務時冒著生命危險,成功地解決了一起重大刑案,為社會治安帶來了重大的貢獻。 4. 對警政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舉例來說,一位警察人員在警政問題的研究中發現了一種全新的犯罪模式,並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對警政問題的研究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 5. 對其他有關警政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 例如,一位警察人員在執行任務中表現出色,以非常專業和負責任的態度處理各種特殊情況,對其他有關警政業務做出了特殊或重大貢獻。 根據上述法條,警察人員在具備上述貢獻情形時,應該先請頒給警察獎章,然後再經內政部確認後頒給內政專業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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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